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0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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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
根据 2017
2017 年 3 月 21
21 日发布的国务院第
日发布的国务院第 676
676 号令修改。
号令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76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
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
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
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
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
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
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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