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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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27 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
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
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自 2007
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
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 479 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
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
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
分
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
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下的建
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
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
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
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
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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