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基金法理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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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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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编委会成员
主 编 韩良
副 主 编 张川华 肖树伟
编写人员 丛彦国 于川 高慧云 孙宏臣
韩良 张川华 肖树伟 李晓梅
序
2008年发生席卷世界的金融危机以后,曾经风光无限的美国金融界
一片哀鸿,有着近百年历史的美国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破产,贝尔斯登、
美林被收购,前后仅隔半年,华尔街排名前五名的投资银行竟垮掉3
家。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从投资银行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与此同时,中
国的金融界却异军突起、做得顺风顺水。国际权威金融媒体——英国
《银行家》杂志2014年7月公布了最新的“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其中
中国工商银行以2076.14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蝉联全球银行首位,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也跻身全球银行业10强。中国金
融业除了搭上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顺风车外,“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当
局加大了金融制度创新与监管力度,各个金融机构大胆进行金融工具和
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也是其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随着《存款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存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已指日
可期。继债券市场向境外央行、人民币清算行、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后,在国内陆续向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和私募
基金开放。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金融企业为主体,陆续创新发展了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创新发展
次级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债券。
这几年卖得异常红火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在我国“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的一次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创新,其业务模式
如下:商业银行首先与客户签订代理客户进行理财的合同,然后与信托
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对该笔资金进行投资。该创新规避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即商业银行在中国境
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上述业务模式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下
进行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金融创新。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商业银行
存在私自设立资金池、项目与收益不一一对应等问题,但银监会及时通
过2013年的8号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2014年末,我国信托行业管理的信
托资产规模达到了13.98万亿元,成为了我国金融业的第二大行业。值
得注意的是,导致我国信托业飞速增长的原因竟然是依靠发行富有中国
特色的“次级贷款”产品而取得的。次级贷款项目是指或者项目本身不能
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偿还贷款,或者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来清偿贷款。对于
次级贷款项目,商业银行是不能发放的,而信托公司则可以发行投资者
风险自担的“高风险、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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