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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和报酬以及工资发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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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目录 版权信息 【解决路径】 1.用人单位将工资融资入股合法吗?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2.用人单位能否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和报酬?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相关文书】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2.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用人单位能否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和报酬以及工资发放形式?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解决路径】 1.如劳动者发现权利被侵害,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让调解组 织调解解决; 2.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 为; 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用人单位将工资融资入股合法吗? 【分析解答】 公司采用工资融资入股的方法,可能是出于不想每月支付货币,也 可能是为了加强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公司起步时期支付能 力差,但无论何种原因,公司都应当将工资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如果真 的确实需要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也需要劳动者完全同意,公司将工资 支付给本人后,再由本人根据意愿购买公司股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 条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 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基本案情】 冯女士与另两位股东共同出资在2006年注册成立范特西公司。在公 司的筹备阶段,公司与股东之一冯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员工持股协 议书》。根据约定,冯女士担任公司创意总监职务,月工资7474元。公 司按照每股3.15元价格向冯女士等股东进行“工资融资”,也就是相当于 冯女士每月用7474 元的薪水进行投资。公司成立后,冯女士按劳动合 同履行工作职责,公司每月都将冯女士的工资进行融资入股。冯女士曾 多次要求公司将工资发放给自己,均遭到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2007年 9月中旬,冯女士离职,此后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的工资89,688元及25%的经济补偿 金。 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冯女士的申诉请求。范特西公司 认为,劳动法并不禁止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工资进行处分。按照仲 裁的裁决,冯女士毁约,并从公司财产中抽回资金,侵犯公司的利益。 因此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不支付冯女士工资及补偿金。 冯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公司将企业向股东增发股权和支付工资混为 一谈,工资与股权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不能互相取代。她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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