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破产法:破产程序启动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破产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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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3 21: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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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原创: 葛平亮
池伟宏按:德国破产法在世界破产立法中以精细严谨著称,德国
破产法在法官职权和当事人利益保护之间保持平衡,防止法官过
度干预破产事务的同时加强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全方位完善破
产程序启动前的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赋予破产法院采取聘用临时
破产管理人、组建临时债权人委员会、发布一般处分禁令、强制
执行禁令、发布临时通信禁令和禁止变价担保物或取回标的物等
广泛措施。特别是2012年的德国《企业重整进一步促进法》,引
入了临时自我管理(vorläufige Eigenverwaltung)和特殊的保
护伞程序(schutzschirmverfahren),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程序上
的衔接空白,其立法技术之精细令人叹为观止。作者中国政法大
天同诉讼圈
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葛平亮副教授,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专攻
德国破产法、公司法和商法,其对德国破产法的介绍,对我国破
产法借鉴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前的破产保护伞程序尤显可贵。
本文共计 6,329 字,建议阅读时间 12 分钟
从破产申请到法院裁定启动破产程序,往往需要耗费一段时间。
在破产启动程序阶段,重整无望的债务人有破罐子破摔的倾向,
不积极管理财产;消息灵通的债权人则为避免进入破产程序后按
比例清偿而先下手为强,要求债务人清偿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诚然,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和破产无效制度,可以纠正债务
人在破产申请前的一些行为,但是其适用条件严苛且适用范围有
限往往不一定能奏效。如何有效地保护从破产申请到程序启动这
一阶段的债务人财产,使其远离债务人的恣意和债权人的抢夺,
是我国破产法亟需解决的问题(
池伟宏/许国庆:《破产“保护伞”程序》
)。
从比较法的视域看,美国实行破产申请主义,辅以“自动冻结
(automatic stay)”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破产申请审查期间
的产生和债权人的个别执行。德国实行破产受理主义,破产程序
在法院作出启动裁定(Eröffnungsbeschluss)后开始,此与中国
颇为类似。与中国显著不同的是,德国《破产法
(Insolvenzordnung)》规定了破产申请审查期间的债务人财产保
全制度,其中包括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一般处分禁止令、强制
执行禁止令和临时债权人委员会等,以防止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
序启动前发生不利于债权人之变动。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即对债务
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原因在于陷入破产困境具备破产原因的
债务人,其财产利益归于全体债权人,此时不能优待个别债权
人,且应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管理债务人财产。相比
于中国,德国已经规定了完备的破产程序启动期间债务人财产保
全制度,对德国破产制度的介绍和研究,有助于我国破产法制度
的完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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