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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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7 23: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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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本案系在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如何分配的案例。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法院会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对于离婚双方
对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法院会认为这种合意属于意思
自治的范畴,会按照当事人达成的合意予以分配;如果双方对于财产的
归属和分配有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此时,法院将结合离婚案件中财
产分配的原则,在查清财产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之
上,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予以分配。
离婚案件关于财产分配总的原则是: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
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因此,在离婚诉讼之中,涉及财产分配的时候,
查清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要首要考虑的
问题: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
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常见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
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
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
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
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
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
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
同财产。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
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
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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