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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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7 23: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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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
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权问题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案情介绍】
1.离婚案件中财产是怎么分配的?
孙某与叶某于2010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问题自2013年1
月17日开始分居至今,孙某居住于其父母所在的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
村,叶某居住于叶某父母所在的北京市大兴区某村。后双方因感情不
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叶某在本镇的一家乡镇企业做司机,每月
收入2100元左右。孙某现在该乡镇企业做文员,孙某称其每月收入平均
在1700元至1800元,叶某称孙某每月收入在2400元至2500元。孙某向法
庭提交乡镇企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其月平均工资2000元整。叶
某向法庭提交孙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卡存折(账号为:
×××),并称孙某有额外收入,应当比工资卡上显示的收入要多,但
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该存折显示,孙某2012年11月1日工资入账为
1952.50元;2012年11月26日工资入账为2031元;2012年12月21日工资
入账为2471元。
孙某及其父母居住的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某街某号宅院内有双人
床一张、转角沙发一套(含抱枕2个)、TCL冰箱一台(型号BCD-
212UB15)、创维牌42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桌
子一个、椅子四把、组合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双方均认可双人床归孙
某所有,其余财产是叶某的陪嫁物品,应归叶某所有。另双方均认可叶
某已自行取走部分陪嫁物品,包括安吉尔饮水机一台、联想电脑一台、
电脑桌一张、电脑椅一把、格兰仕微波炉一台、洗衣机一台,上述取走
的物品亦应归叶某所有。
关于双方的共同存款,双方认可现孙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
号×××)内的定期存款2万元,为结婚时亲戚所送的红包。对此,叶
某主张该笔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另,孙某主张二人婚
姻期间有5万元左右的存款存在叶某名下,要求予以分割;对此,叶某
予以否认,称没有存款。法院依孙某申请调查了叶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经查,叶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并无账
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个账户,账号为×××,现余额为0;该账户
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个账户,账号为×××,现余额为0;该账户
最后一笔业务发生于2012年12月24日,当天叶某分3次共取出
47222.51元。庭审中,孙某称家中的事情都是叶某管,钱也放在叶某
处,2012年12月24日当天因双方争吵,叶某取出上述4万余元转移,因
此要求对当天所取的47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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