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晗讲历史:中国人的生存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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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7 23: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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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政府的高级当局,如丞相、御史大夫及公卿列侯;下级官,如议郎、博
士以及贤良文学。谁都可以发表意见,即使这意见恰好和政府当局相
反,即使所说的话是攻击政府当局,也可以不厌其详地反复辩论。辩论
终了时,理由最充分的得了全体或大多数的赞成(甚至包括反对者),
成为决议,政府照例采用,作为施政的方针。例如汉武帝以来的盐铁榷
酤政策,政府当局如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等官都主张继续专卖,民间
都纷纷反对,昭帝时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
要。皆对曰,愿罢盐铁榷酤均输官,无与天下争利。于是政府当局以桑
弘羊为主和贤良文学互相诘难,词辩云涌,当局几为贤良文学所屈,于
是诏罢郡国榷酤关内铁官。宣帝时桓宽推衍其议为《盐铁论》十六篇。
又如汉元帝时珠崖郡数反,元帝和当局已议定,发大军征讨,待诏贾捐
之上疏独以为当罢郡,不必发军。奏上后,帝以问丞相、御史大夫,丞
相以为当罢,御史大夫以为当击,帝卒用捐之议,罢珠崖郡。又如宋代
每有大事,必令两制侍从诸臣集议,明代之内阁、六部、都察院、通政
司、六科诸臣集议,清代之王大臣会议,虽然与议的人选和资格的限
制,各朝不尽相同,但君主不以私见或成见独断国家大政,却是历朝一
贯相承的。
封驳制度概括地说,可以分作两部分。汉武帝以前,丞相专决国
事,权力极大,在丞相职权以内所应做的事,虽君主也不能任意干涉。
武帝以后,丞相名存职废,光武帝委政尚书,政归台阁,魏以中书典机
密,六朝则侍中掌禁令,逐渐衍变为隋唐的三省——中书、门下、尚书
制度。三省的职权是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施行。中书省有中书舍
人掌起草命令,中书省在得到君主同意或命令后,就让舍人起草,舍人
在接到词头(命令大意)以后,认为不合法的便可以缴还词头,不给起
草。在这种局面下,君主就得改换主意。如坚持不改,也还可以第二
次、第三次发下,但舍人仍可第二次、第三次退回,除非君主罢免他的
职务,否则,还是拒绝起草。著例如宋仁宗时,富弼为中书舍人封还刘
从愿妻封遂国夫人词头。门下省有给事中专掌封驳,凡百司奏钞,侍中
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而请施行,
小事则署而颁之,其有不便者,涂篡而奏还,谓之涂归。著例是唐李藩
迁给事中,制有不便,就制尾批却之,吏惊请联他纸,藩曰,联纸是
牒,岂得云批敕耶。这制度规定君主所发命令,得经过两次审查,第一
次是中书省专主起草的中书舍人,他认为不合适的可以拒绝起草,舍人
把命令草成后,必须经过门下省的审读,审读通过,由给事中签名副
署,才行下到尚书省施行。如被封驳,则此事便当作罢论。这是第二次
也是最后一次的审查。如两省官都能称职,坚定地执行他们的职权,便
可防止君主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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