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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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21: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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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缩 略 语
1.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
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
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 担保法解释或担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
第一章 总则
〖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1 。
【注释性评论】
担保法的立法宗旨不外乎三点:
第一,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也就是所谓的融资和贸易;
第二,保障债权的实现。在担保法制定的时期,保障债权人的
利益显得较为重要,但是在后来,发现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也同
样重要。因此,在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增加了对
债务人的利益的保护,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
益。
特别是增加了以下限制:第一,赋予了质权和留置权中的债务
人(抵押权中的债务人除外)请求债权人或法院实现担保权的
权利;第二,对债权人怠于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担保的债
权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予以债务人的减轻或者免责待遇;第
三,明确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义务,一方面完善了债权人(担
保物权人)对所占有的担保物的消极义务,即不得使用和处分
所占有的担保物的义务,同时,另一方面明确了债权人对所占
有的担保物的积极义务,即妥善保管义务,明确了对违反该义
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
何种内涵和特点,需要进一步明确。)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担解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
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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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解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 担保法 规定的方式设定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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