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文集:宪法学说
- 资料大王PDF
-
0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24-10-21 20:50:40
微信
赏
支付宝
文档简介:
本书版权,为北京世纪文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非经书面授
权,不得在任何地区以任何方式进行编辑、翻印、仿制或节录。
豆瓣小站:世纪文景 新浪微博:@世纪文景
微信号:shijiwenjing2002
发邮件至wenjingduzhe@126.com订阅文景每月书情
目录
二议会多数通过);“德意志民国为共和政体”这一规定也是宪法条款之
一(宪法第一条),如果不区分这两个宪法条文的性质(前者体现的是
制宪权,后者体现的是修宪权),宪法第一条就同样属于第七十六条的
效力范围——民国政体可以随(民)意经三分之二议会多数通过修改。
这样一来,魏玛宪法本身就包含着自己推翻自己的“合宪”成分,制宪的
政治决断便成了儿戏。
张君劢钦佩魏玛宪法,主要因为魏玛宪法符合他自己的宪政理想,具有
统合各种政治对立的妥协性。的确,在涉及国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二
编中,魏玛宪法不仅囊括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法国宪法中
的“人权宣言”,还采纳了一些“社会主义”条文,可以说是自由派与社会
民主派妥协的产物——其他方面,如内阁制与总统制、议会政治与直接
民主、中央集权与权力分化、劳工与资产者等对立因素的混合,在张君
劢看来,都是魏玛宪法堪称杰作的表现——魏玛宪法是世界上再好不过
的宪法了。
在施米特眼里,魏玛宪法很具体,几乎要成“包罗无遗的法典”的样子,
恰恰反映出现代性政治的根本问题:自从传统的自然法被扫进历史的垃
圾堆,规定国家的法规体系已经没有“终极正当性”的基础,“所有宪法
条文都取决于制订宪法时的政治和社会状况,受制于政党政治的偶然情
势”。魏玛民国初期的德国党派有亲西方的自由民主派、亲苏联的左派
和主张回归传统的右派,而每一党派中又还有左右翼,歧见纷扰自然导
致无休无止的议会纠纷。社会民主党虽然最强大,被看作“魏玛联合的
中坚”,可这个党的领袖们偏偏缺乏政治抱负。魏玛宪法是在这样的政
党政治结构中产生的,各党为了某一条款斤斤计较、讨价还价,宪法的
妥协性与其说是立法者们的政治明智的产物,毋宁说是新的德意志共和
国这个政治统一体的体制在政治脆弱的结果。
即便魏玛宪法这样一部妥协性的自由民主宪法,仍然遭到当时的极左派
和极右派政党拒绝。对极左派来说,这是一部彻头彻尾资产阶级民主的
宪法,与第二帝国宪法藕断丝连;只有实现以工农兵为基础的无产阶级
专政,与旧宪法革命性地决裂而非其改良,才能彻底告别专制时代。对
于极右派来说,魏玛宪法是崇洋媚外,把外国那套政治制度生搬硬套强
加给具有悠久民族传统的德意志“人民”。为了捍卫宪法,社会民主党人
提出了“宪法神圣不容侵犯”的口号。
“宪法神圣不容侵犯”——在施米特看来,这句口号中“宪法”的含义应该
是“绝对意义”的,而非“相对意义”......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