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疑难问题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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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9: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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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版权信息
书名: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疑难问题与案例精解
作者:冯颖仪 梁承雍 刘晓军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3-01
ISBN:9787521607178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第一部分
破产清算
1.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交易财产的,管理人是否可
以行使破产撤销权?
【法院观点】
当债务人存在以不合理低价交易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时,管理人可以
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
称《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院将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8日,A司与C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司将其
持有的B司100%股权转让给C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元,B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1000万元。2015年11月20日,法院裁定受理A司破产清算一案,
A司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撤销A司与C司以不合理低价转让B司股权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司将其持有的B司股权转移至C司
名下的行为,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根据《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
进行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交易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司管理人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
予以支持。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
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
【律师点评】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通过检视债务人
的财产处置行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限内欺诈债权人
或者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
的权利。
在实践中,当债务人已经陷入债务困局、且尚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时,债务人往往会通过以低价交易的方式,转移剩余财产,以使财产免
于被执行清偿。本案中,A司在法院裁定A司破产清算前一年内,以1元
对价将B司100%的股权转让给C司,而B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原
审法院认为,B司的注册资本高达1000万元,C司亦对B司名下拥有资产
不持异议,以1元钱作为股权对价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原审法院
与二审法院均支持了A司管理人关于撤销A司与C司以不合理低价转让B
司股权行为的主张。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分别进
行了规定。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如债务人在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
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或者放弃债权等侵害债权人受偿利
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以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换言之,即便
在非破产语境下,如果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危害债权人债权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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