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的预付款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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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21: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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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过银行将14万元转入该院账户,作为退回给申请执行人黄卫华的购房预
付款,使该案件全部履行完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也约定了预付款,后韦某违约,可以
按照定金罚则,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同时退还拖欠的购房预付款。预
付款不能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处理,但是可以作为不当得利,要求返
还。因为售房人与购房人并没有实际进行房屋买卖,售房人没有向购房
人交付房屋,却收取了购房人的预付款,给购房人造成了损失,成立不
当得利。
【专家提示】
买卖房屋时,要注意意向金、预付款、定金、订金的差别,谨防销
售陷阱,在出现纠纷时要积极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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