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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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22: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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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二十八条 “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三条 协作型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
第五十七条 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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