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义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如何“股励”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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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 0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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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序
重新思考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公司的“必需品”吗?
“疯狂创业”的时代,期权、虚拟股几乎成为每位创业者、企业家必
谈的话题。股权激励俨然一副灵丹妙药,成为公司运营的“标准配件”。
但股权激励到底产生了什么效果?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对这个问题我们
很少能够静下心来认真地思考,在当下的中国,特别是非上市公司中,
尤其如此。
作为公司法、税法专业律师,经常有人问我:“宋律师,能不能把
您的股权激励模板给我一套?”这是一个令我尴尬的问题。这其实不是
给不给的问题,而是有没有的问题。事实上,律师服务是一个因情境而
异的定制化工作,不同服务对象的背景和需求不同,工作成果亦不相
同,很难有标准化模板。具体到股权激励,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还涉及管理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此外,在中国,与上市公
司相对成熟的股权激励机制相比,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乃至学术
研究,几乎是空白。致力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的我,同样也是
在黑暗中摸索。
在立法上,并没有具体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性规范文件
[1]
。实践中,大家的依据是《公司法》,而《公司法》中却没有一个条款
是直接针对股权激励的。
在学术研究方面,对于股权激励的研究几乎一边倒地偏向于上市公
司,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研究寥寥无几。在中国知网上,我们搜索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征差异,为借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提供依据,
帮助读者理解股权与实践中“虚拟股”的不同,界定股权激励所需要解决
的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要点 ”,所涉问题都是设计非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方案时所必须关注的内容:
效应:股权激励效应与先决条件
运用马斯洛需求层次动机理论,通过对股权激励效应进行分
析,寻找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信息披露、议事规
则和退出机制。
风险:股权激励的条件与法律风险
股权激励的法律属性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法律关
系。以股东纠纷诉讼为切入点,揭示股东纠纷的特征、成因;回答
公司法能否满足股权激励的条件,有哪些缺失或风险。
给谁: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
非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对象不能盲目照搬上市公司的规
定。必须充分注意非上市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需要结合动机理论,
从人合性、优势需求层次以及同业竞争的排除三个方面甄选激励对
象。
给多少:股权激励总量
“给多少股权”合适?这是一个需要与被激励对象充分协商的
话题。人力资本价值不断提升,股权激励总量应当“上不封顶,下
不保底”。关注股权稀释带来的控制权问题,关注股权分配的公平
问题。
给啥:股权激励模式
基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立法滞后、公司治理不完善的情况,
不宜照搬期权、增值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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