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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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 0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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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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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责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具备哪些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
资格?
【分析解答】
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公司法》未作专门规定,但是第147
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所以上述第
147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亦对公司法定代
表人的资格作了补充性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或任命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该选举或任命无效,不得据以请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有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基奇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基公司)
原审第三人:安贞明
2007年1月三基公司注册成立,现股东为潘有无和安贞明,其中潘
有无持有53.8%的股权,安贞明持有46.2%的股权。2009年9月9日潘有
无召开股东会议,安贞明没有到场参加,该会议形成决议:(1)罢免
安贞明的公司执行董事职务;(2)罢免安贞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职
务;(3)选举潘有无为公司执行董事;(4)选举潘有无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决议作出后,潘有无要求三基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将潘有无变更
为法定代表人,三基公司未予同意,安贞明亦未在决议作出后60日内起
诉要求撤销决议。2009年10月16日潘有无将三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
法判决三基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将潘有无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法院依法
追加安贞明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于2009年7月27日对潘有
无涉嫌挪用资金立案侦查,2010年1月15日潘有无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北
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2月21日被北京市石景山
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因潘有无涉嫌犯职
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时
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明确规
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不得担任法
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现潘有无因涉嫌犯罪,目前正
处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依据上述规定,潘有无不能担任三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潘有无要求变更其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手续与法律
法规相悖,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潘有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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