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以谁为被告丨新行诉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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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00: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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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以谁为被告丨新行诉
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原创: 最高法院行政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 (法释〔2018〕1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18年2月6
日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解释》施行后,《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为使大家准确理解 新行诉
法解释规定和内容,法信干货小哥近期摘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部分内容,陆续推送给读者。
法信码 丨 A7.J35281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法信
《解释》条文及主旨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
诉讼的,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
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房屋征收与补偿等行政案件如何确定被告的规定。
起草背景
本条是 新增的条文 。
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建设单位是拆迁人。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
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2011年《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后,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
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
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
进行。
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掌握不统一,有的起诉政
府,有的起诉拆迁办等单位。 为统一标准,本解释基于《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各项工作的责任主
体的认定 ,特增加本条规定, 明确此类行政案件的被告统一确
定为房屋征收部门。
条文释义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
中作出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在房屋征收与补
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应当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这
是因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涉及被征收人
的切身利益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客观上需要地方人民
政府设立或者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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