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以谁为被告丨新行诉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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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00: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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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解释》条文及主旨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
诉讼的,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
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应当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这
是因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涉及被征收人
的切身利益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客观上需要地方人民
政府设立或者确定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而 既
然存在专门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部门,在被征收人对具体实施的
征收补偿工作不服提起诉讼时就不应当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
被告 。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有:组
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收补
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因旧城区改建
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
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制定房屋
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
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
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主要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
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
监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
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
记,并公布调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
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与被征
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作出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
档案,并将分房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等。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行政诉讼中的被
告可以作如下区分: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政府依法作
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该决定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应
当以与其签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
过程中的强制拆迁、强制搬迁等行为不服的,也应当以具体组织
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房屋征收部门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由于目前全
国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不同,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个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房屋征收
部门的设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
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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