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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和QQ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中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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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录音资料和QQ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中的证据效力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1.民间借贷中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 —— 罗某某诉曹某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当事人以录音资料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如何进行审查认 定? 【裁判要点】 视听资料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出借人持有的借条虽已遗失,但其提供的录音资料能证明借款事实,且 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可以认定借款人借款未还的事实。 【案情简介】 罗某某与曹某系邻居。2003年7月9日,曹某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 由,向罗某某借款10万元,并由曹某出具借条1份。同时,曹某把自己 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罗某某作为抵押。 2005年5月12日,曹某携款欲归还罗某某借款本息,由于罗某某不 能将借款时曹某出具的借条归还曹某,曹某以此为由未归还。罗某某因 无法找到借条,向曹某说明借条遗失,并要求曹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 付利息,曹某没有归还。后罗某某向曹某催讨借款,并将双方对话作了 录音。录音中,曹某对罗某某向其催讨借款10万元没有异议,也未涉及 曹某所称的已归还罗某某借款10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款1万元借条给罗 某某的事实。 2006年年底,曹某因家庭析产,需要房屋所有权证,但因该证借款 时已交给罗某某不能取回,便以其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的理由,向房屋 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领取了变更以其子为所有权人的新房屋所有权证。 罗某某因向曹某催讨不回借款,向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反映,并与 该所有关人员一起与曹某协商解决未成。罗某某于2008年12月向法院提 起诉讼。曹某则辩称借款已于2004年归还,尚欠1万元已经另立借据给 罗某某;录音资料可能有重新剪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审理结果】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某借给曹某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曹某称其 已归还罗某某借款,并重新出具了1万元的借条给原告,不能提供相关 证据证实,且原告予以否认。而对罗某某提供的双方对话录音,曹某对 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录音中双方的对话是否连续或剪裁,因曹某没 有申请司法鉴定,视为放弃权利。从录音内容反映,原告向曹某催讨借 款10万元及利息,曹某不持异议,双方的录音中也未涉及曹某已归还借 款,并重新出具1万元借条给罗某某的事实,故对曹某的辩称理由,不 予采信。罗某某虽然将曹某出具的借条遗失,但罗某某仍持曹某的原房 屋所有权证,按曹某所称,只欠原告1万元,那么当其家析产需要房屋 所有权证时,只要归还了所欠罗某某1万元,由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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