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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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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目录 版权信息 【解决路径】 1.隐名投资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2.如双方约定一方通过另一方投资于第三人的,该约定是隐名投资合同 吗?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相关文书】 民事起诉状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解决路径】 1.实际投资人及隐名股东可通过协商来确定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 并尽最大能力减少因为纠纷而产生的损失。 2.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上诉到人民法院,从而由法院来认定隐名投 资协议的效力,及判定双方的责任归属。 1.隐名投资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分析解答】 隐名投资协议是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订立的,约定由实际出 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其内容包 括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主体安排、投资权益的分配等。隐名投资协 议本质上是合同,当事人对其效力发生争议时,如无《合同法》第52条 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投资人对名义股东的 违约行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违约及损 害事实存在。但是,在名义股东的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情况下,实 际投资人不得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因其不具有股东身份。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区爱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展卓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忆芬 2004年6月,区爱华与苏忆芬及案外人徐璐就出资设立展卓公司事 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由区爱华作为隐名投资人出资50万元设立展 卓公司,苏忆芬及徐璐作为名义股东,不享有展卓公司的权利也不承担 义务,展卓公司的盈利和风险全部由区爱华承担;区爱华委托苏忆芬办 理公司注册事宜以及负责今后公司的日常管理,苏忆芬担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兼执行总经理;区爱华通过苏忆芬、徐璐出任名义股东对公司享有 实际上的股权,苏忆芬、徐璐必须根据区爱华的授权或具体指令行使股 东权、公司经营权,苏忆芬、徐璐违反指令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区爱华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年6月11日,展卓公司设立,工商部门 登记资料载明: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苏忆芬出资45万元,占注册 资金的90%,并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璐出资5万元,占注册 资金的10%。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区爱华认为苏忆芬未按约履行《隐名投资 协议》中约定的显名股东义务,且未履行展卓公司2006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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