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诚信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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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23: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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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路径】
1.公司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义务,是否须负举证责任呢?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2.在股东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董事首先向公司履行的是诚信义务吗?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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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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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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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董事的诚信义务范围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2.在股东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董事首先向公司履行的是诚信义务吗?
【分析解答】
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公司执行职务应忠诚
尽力,其实施的与公司有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个人的私利(包括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的利益)不得与公司的利益相矛盾,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优越地位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系的第三
人谋求在正常交易中不能或者很难获得的利益。当董事同时是个别股东推荐的人选时,如果公司利益与该
股东利益相矛盾,董事基于其在公司的职位,也应当首先忠实于公司,不得为了该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公司
利益。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国际艺苑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薛某
原告北京国际艺苑有限公司由中方与港方共同出资成立。原告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约定:合资企业实行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
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05年3月8日,原告形成董事会决议,聘任被告
薛某为董事兼任总经理。
2005年7月29日,交行北京分行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交行北京分行向原告发放贷款4000
万元人民币。2006年7月28日,原告的全体董事(包括被告)一致同意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决议向交行
北京分行再贷一笔款以偿还上述贷款,并决议拟定如下函件:鉴于本公司在贵行的编号为02510346《借款
合同》项下4000万元贷款将于2006年8月3日到期,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本公司拟向贵行申
请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归还编号为02510346《借款合同》项下所欠贵行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上述
贷款以原告自有房产北京国际艺苑皇冠假日饭店为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亦拟定了向交行北
京分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承诺函,该函所承诺的内容与董事会决议上承诺的内容一致。2006年7月30日,被告
薛某认为董事会决议存在与原告中方股东利益冲突的问题,遂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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