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鉴定应区分“增加技术特征”与“添加技术条件”
- 资料大王PDF
-
0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24-08-22 23:02:51
微信
赏
支付宝
文档简介:
判决要点
专利侵权鉴定应区分“增加技术特征”与“添加
技术条件”
2016-08-25 IPRlearn
浙江青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
专利权纠纷案
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可知,增加一个“三相控制器”或“接
触器”系增加技术特征的行为,与添加电线、电源这类满足正常使
用的技术条件、而非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的行为在性质上
完全不同,前者违反了技术特征比对客观性的原则,后者则是为了
实现技术特征比对客观性原则所必须的。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青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成
案号:(2016)浙民终272号
青风公司拥有名称为“表面处理液制冷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
为ZL200810172513.5(说明书附图见附图一,制冷系统工作原理
图见附图二)。其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为:“一种
表面处理液制冷系统,包括冷冻机,其特征在于:该制冷系统还包
括一处理液循环装置,该循环装置包括耐腐蚀的处理液循环管和与
该处理液循环管连接的酸泵,所述处理液通过处理液循环管经由所
述冷冻机并与该冷冻机进行热交换,而所述处理液循环管的吸液端
和回流端位于处理槽内;所述处理液循环装置还包括一压力控制装
置,该压力控制装置带有一传感器,该传感器设于所述冷冻机的管
路内,在管路压力低于一预定值时,控制所述酸泵停止。”
2014年3月,青风公司发现华兆公司销售给张继成的一台制冷机,
认为该制冷机落入了青风公司的发明专利“表面处理液制冷系
统”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因而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5、6、7
判决观察
的技术特征相同。
一审法院在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就已经保全的现场的涉案设备进
行确认。被保全的现场仅有一台制冷机组能够确定为华兆公司制
造、销售,现场设备中的处理液循环管路、吸液端、回流端、酸
泵、处理槽等部件上并无华兆公司的标志。制冷机组从未开过机,
缺少电源线、信号线,也未连接诸如冷却塔等实现制冷循环必备的
设施。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略);二、被诉侵
权产品是否包括现场设备中的处理液循环管路、吸液端、回流端、
酸泵、处理槽等部件;三、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
围,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应为包括
冷冻机、处理液循环管路、吸液端、回流端、酸泵及处理槽在内的
整个制冷系统。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最大的不......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