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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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09: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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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解决路径】
1.行人横穿马路被撞的责任承担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2.机动车道上打车受伤承担过失责任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3.行人撞上车的责任承担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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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解决路径】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
2.可以进行协商解决;
3.或者通过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4.或者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行人横穿马路被撞的责任承担
【分析解答】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
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
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
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
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
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
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
小轿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
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
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华泰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
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
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
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
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
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
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
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
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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