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税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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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1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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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二手房过户税费争议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二手房过户税费争议
—— 税费有争议,究竟谁来担?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7年9月,黄某作为甲方,将自有按揭房产以200万元售与刘某,
约定 “ 买卖双方需交纳税、费均由乙方支付 ” 。后因该房取得房产证未满
5年,按本市规定,二手房屋交易过户,购买未满5年转让的需缴交转让
收入×5.5%的营业税,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免征营业税,购买时间
以房地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日期为准;自用未满5年转让的需缴交个
人转让房产收入×5%×20%的个人所得税,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唯
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自用房屋的时间以房产证核准发证时间
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为开始时间。刘某以黄某承诺过该房已满5年为
由拒绝负担该费用,黄某辩称居住使用满5年,未承诺办证满5年。黄某
起诉后,刘某反诉,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1.合同是否解除?2.税费争议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1.合同解除。双方所签合同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符合
《合同法》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既已不再交易,黄某应退
还刘某购房款及支付占用该款项期间利息。
2.税费争议。由于黄某就涉讼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双方商定房屋
买卖合同时,涉讼房屋的房产证由贷款银行收执,未能明确房产证核发
日期,双方对涉讼房屋购买时间和个人自用房屋时间有错误认识,导致
双方最终因交易税费负担问题产生争议,而未能继续履行合同,故合同
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双方分别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依据不足,
不予支持。
[二手房交易税费负担例释(以北京为例,以截至本书出版时的规
定为准)]
1.一般情况。以(1)北京市民王先生(2)用全款100万元(3)首
次购买同为北京居民的李先生一套(4)已自用5年以上的(5)唯一生
次购买同为北京居民的李先生一套(4)已自用5年以上的(5)唯一生
活用(6)90平方米(7)二手普通住房并自行成交为例,如未约定 “ 所
有税费由买方承担 ” ,则买方王先生需交费用:①契税1万元(成加价的
1%);②转让手续费270元(每平方米3元);③产权转移登记费80元
(住宅)。卖方李先生需交费用:①营业税0元(普通住宅满5年免
征);②个人所得税0元(普通住宅满5年,且为卖方家庭唯一住房);
③转让手续费270元(每平方米3元);④印花税0元(成交价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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