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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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1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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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视角)
—— 楼某诉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的借款,
应如何认定其债务性质?
【裁判要点】
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推定为夫妻共同
债务,其法理基础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及表见代理制度;夫妻一方以个人
名义对外的借款如果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其债务并不能当然构
成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借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借款人没有超越代理
权。本案借款发生在借款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一直共同居住,借款
人分数次借款,每次借款金额不大,不具有恶意举债的情形,出借人有
理由相信夫妻一方的借款行为符合家事代理的范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
【案情简介】
徐某分别于2006年12月25日、12月30日、2007年1月9日、7月11
日、9月25日向楼某借款50000元、10000元、30000元、15000元、30000
元,上述五次借款合计135000元。徐某每次收取楼某的借款后,均出具
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并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后经楼某催讨,徐
某仅于2007年10月15日归还10000元,余款至今未予归还。
另外,徐某、张某于1990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因夫妻关系不和,
张某曾于1998年10月9日提起离婚诉讼,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
协议,后因徐某反悔而未生效,张某撤回起诉。之后,徐某、张某一直
共同居住,但夫妻感情仍然不好,于2008年6月6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前
的近二三年,徐某向外借有不少借款。
楼某于2008年9月16日向法院起诉,以徐某、张某因经营所需,分
五次向其借款共计135000元后,仅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2007年9月25
日,经催讨未能还本付息为由,请求判令徐某、张某共同归还借款
12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审理结果】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徐某至今
尚欠楼某借款本金12.5万元及自2007年9月25日之后的利息,其行为明
显构成违约。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婚姻
法》第41条规定: “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
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
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
定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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