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大学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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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9: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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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1.即将毕业的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2.大学生就业协议能否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相关文书】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2.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在校生、大学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1.即将毕业的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分析解答】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309号文)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
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
在校生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情形,排除了在校学生
的劳动者资格。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小丽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
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她的论
文答辩尚未完成。公司审核和面试后,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
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的职务为
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
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
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遂进行了治疗和休息。其间
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6年7月正式毕业。同
年8月,伤愈后的小丽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
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11月
份,她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小丽则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
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
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小丽认为自己已年满16周岁,具有
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
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
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
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
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
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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