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 187*324
-
0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24-03-11 19:54:28
微信
赏
支付宝
文档简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四节 人身权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86-04-12 生效时间: 1987-01-01 时效性:现行有
效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
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
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
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
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
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
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