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SG-051-1998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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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
(试行)
SHSG-051-98
1998.2.24 发布 1998.7.1 实施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发布
1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
(试行)
SHSG-051-1998
主编单位: 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
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
齐鲁石油化工设计院
大庆石油化工设计院
天津石油化工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实行日期: 1998 年 7 月 1 日
199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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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文件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文件
中石化[1998]人字73号
关于颁发《中国石化总公司生产装置定员标准》和
《新建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生产企业、设计单位:
《中国石化总公司生产装置定员标准》(以下简称《定员标准》)和《新建生产装置设计
定员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人教部和工程部分别组织有关企业和设
计单位进行了修订和编审,现予颁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定员标准》由人教部负责印发。《定员标准》主要适用于现有生产装置开展减员增
效,推行系统操作工作。各企业应对照《定员标准》制定工作计划,限期达到《定员标准》规
定的用人水平。
《暂行规定》由工程部负责印发。《暂行规定》适用于确定新建生产装置(含易地改造装
置)的定员。所有新建装置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定员组织生产。
二、辅助生产、后勤服务等单位的定员,应按照“主辅分离”和“以产定人”的原则,由
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生产装置提高定员水平的幅度,减少辅助生产、后勤服务等单位的定员,
一般应减少 20%以上。
总公司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组织辅助生产的定员定额标准,
供各
单位参照执行。
各级机关也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压缩编制,精简人员,以适应生产装置提
高定员水平的要求。
三、新建装置按《暂行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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