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技临[1998J 71 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nJ 127 2∞0 ,自 2000 年 8 月1 日起施行.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申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0 年 7 月 26 日3 目。根据公安部公技监[1998J71 号文《公安部 1998 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GA!←91)进行了全面修订后,形成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 术语;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4. 建筑设计;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等.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2. 增加了术语一章;3. 对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作了大量修订补充;4. 对监室层高、门窗、送饭孔、建筑构造、防护网和警戒岗楼围墙等条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监室类型、监室床铺、技术用房、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的设计要求等。4 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g 杜山、王耀群、温竹平。目次1 总则"….............…............…......2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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