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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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21: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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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版权信息
书名: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
作者:张明楷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1
ISBN:978-7-301-216132-2
价格:49.00元
目录
CONTENTS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法律在惩罚前应予警告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不作为也是行为
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
紧急时无法律
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无犯意则无犯人
不知法律不免责
法律不强人所难
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后记
第二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
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
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
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
篇。
一切高尚的诗
都是无限的
就像第一粒橡子
潜藏着所有的橡树
我们可以掀开 一层一层的罩纱
但永远不能露出
最里面的赤裸裸的意义之美
一首伟大的诗
是永远溢淌着
智慧和愉悦之水的源泉一个人和一个时代
凭借特定的关系
穷尽了神圣的甘泉
但是
另一个人和另一个时代
会接踵而来
新的关系会重新培养出来
仍然会流溢出
看不见、想不到的喜悦
——雪莱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
“迄今为止,与人类有关的科学告诉我们,人一直生活在社会
中。”[1]“法是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规范)。社会是从事共同生活的
人的集团,如果各人恣意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生活。因此,既然人
要共同生活,理所当然应有行为规范(社会生活的准则)。”[2]所
以,有人就有法(Ubi homo,ibi jus),有人就需要法;有社会就有法
(Ubi societas,ibi jus)[3],有社会就需要法;法律存自远古(Lex est
ab aeterno),时代越糟,法律越多(Pessima tempora—plurimae
leges)。
法律的睿智不能以金钱评价(Sapientia legis nummario pretio non est
aestimanda)。“法律是最杰出的智慧,代代相继,由经久不断的经验构
成,(经由光明与真理的检验)精致而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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