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依然工作,受伤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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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23: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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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
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依然工作,受伤是否算工伤?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依然工作,受伤是否算工伤?
【分析解答】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论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与
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都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受伤仍然算作工伤。
【案情】
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周某之父周某峰生于1927年2月4日,1995年5月到卫辉市柳庄造纸
厂工作,负责收麦草和看场工作。2000年7月5日周某峰在其值班期间跌
倒在暴雨中,后被前去接班的谢富发现,通知其家属将其送至柳庄卫生
院治疗,第二天又转入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后因病情加重经
抢救无效于2000年9月15日死亡。周某于2000年11月19日向卫辉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2
月17日作出周某峰系非因工伤亡的卫认字[2003]8号工伤认定书。周
某不服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父周某峰作出的非工伤死亡认定
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峰于1995年到造纸厂工作,直至2000年7月5
日工作时间已逾5年,且其所从事的工作由造纸厂具体指定,并按期获
取劳动报酬。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退休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
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的退休条件之一,而并非规定男年满60周岁后就
丧失了与用人单位重新形成劳动关系的资格,故被告所释超过法定退休
年龄的工人到用工单位工作形成劳务关系于法无据,其所作出的卫认字
[2003]8号 “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 ”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
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被告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卫认字
[2003]8号 “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 ” ;限被告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周某峰重新作出是否工伤死亡认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卫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不能
形成劳动关系,只能形成劳务关系的认定并无法律依据。相反,根据
《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卫
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述认定却剥夺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显
属不当。
周某峰在为造纸厂工作期间冒雨为其疏通管道而跌倒致入院治疗,
出院后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属因工所受伤害,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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