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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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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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4-24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
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
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
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
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
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
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
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
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
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
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
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
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
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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